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二次复审条件
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二次复审条件如下:
对照《认定办法》第十条进行审查,重点审查第(四)款。
近三个会计年度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,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《工作指引》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、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(服务)收入专项审计报告。
对照《认定办法》第十条进行审查,重点审查第(四)款。
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"高新技术企业证书"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。 有效期满后,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,按初次申请办理。
发布时间:2024-03-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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